配合林业部门进行二类调查
第一条 调查的依据
为了统一全省市县林区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(简称二类调查)的技术标准,规范调查范围、内容、程序、方法和成果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第十四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以及国家林业局《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》等有关的林业法规、标准,结合我省市县林区森林资源的特点和经营现状,制定本《细则》。
第二条 调查的目的和任务
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(场)、自然保护区、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,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、总体设计、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的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。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、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、数量、质量和分布,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、社会经济条件,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的现状,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、保护与利用的意见。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,制定森林采伐限额,进行林业工程规划、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,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,实行分类经营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,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。
第三条 调查范围与内容
一、 调查范围
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经营管理的土地;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范围内其经营管理的森林、林木和林地。
二、 调查内容
1.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,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(复查)经营区划;
2.调查各地类或林地的面积;
3.调查各类森林、林木蓄积;
4.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;
5.调查森林经营条件、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;
6.其它由调查会议确定的调查内容(调查内容以及调查的详细程度,应根据被调查单位的要求、经济条件、森林资源特点、经营目标、调查的目的和以往资源调查成果的可利用程度等,由调查会议协商确定)包括:森林生长量和消耗量调查;森林土壤调查;森林更新调查;森林病虫害调查;森林火灾调查;野生经济植物资源调查;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;生物量调查;湿地资源调查;荒漠化土地资源调查;森林景观资源调查;森林生态因子调查;森林多种效益计量与评价调查;林业经济与森林经营情况调查;提出森林经营、保护和利用建议;其它专项调查。
第四条 调查会议制度
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行调查会议制度。
一 、第一次调查会议
调查工作开始前,由黑龙江省林业厅主持召开第一次调查会议,组织经营单位、调查单位和省林业厅有关资源、生产、计财等部门参加,组织、协调、确定规划设计调查的重大事项,落实调查任务和经费,讨论、审定调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,明确调查工作中各部门、各单位在组织和调查工作中各方应共同遵守的事项和承担的责任,并形成会议纪要。
二 、第二次调查会议
外业调查结束、内业初稿完成后,由省林业厅主持召开由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参加的第二次调查会议。组织双方有关人员和有关部门的领导、专家,依据《操作细则》、《技术方案》和第一次调查工作会议纪要,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认定。
调查单位依据审查验收意见,补充、修改和完善调查成果,并按规定上报审批。调查成果经会议审查通过后,方可使用。
第五条 调查间隔期
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间隔期一般为10年。在间隔期内可根据需要重新调查或进行补充调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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